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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9章 法律颁布(3 / 7)

案拼成巨台,上百人伏案劳作:十二位核心编纂官逐条辩论;二十位书吏誊抄修订;四十位来自各郡的老吏、乡绅、商人担任“咨议”,提供实务见解;更有八位精通鲜卑、柔然、羌、氐语言的译官,将重要条款译成各族文字,以备宣讲。

苏文坐镇中央,眼布血丝,却精神亢奋。他案头堆着三摞文书:左为《大晟律》及历代判例;中为西域诸国、鲜卑部落的习惯法记录;右为北境三月内收集的七百余件民间纠纷实录。

“第二百一十四条,‘故意伤人致轻伤’,”一位年轻编纂官念道,“草案定‘徒刑六月至一年’。但北海郡咨议言:渔民用鱼叉互殴,伤多在皮肉,若关半年,家中老小无依。可否改‘徒刑或罚金,择一适用’?”

苏文提笔批注:“可。加但书:‘若系邻里纠纷初犯,赔偿到位并得原谅者,可免徒刑,改杖二十。’需体现‘惩教结合’。”

另一侧,崔琰正与两位老刑名推敲死刑条款。

“谋逆罪,草案定‘主犯凌迟,从犯斩’。”一位刑名低声道,“崔公,凌迟……太过。昔年大晟用此刑,观者呕吐晕厥,有伤仁和。”

崔琰抚须沉吟:“主公明令废酷刑。然谋逆动摇国本,不重惩无以震慑……”他忽想起萧北辰说的“立威寒心”,笔锋一转,“改为主犯斩立决,从犯分绞、斩两级。曝尸三日即可,不示众。”

最热闹处属民事篇编纂区。四位商人正与编纂官争得面红耳赤。

“借贷年息不得超三成,太低!”一位马帮首领拍案,“走西域商路,十去三返已是侥幸。若息低,谁愿放贷给行商?”

编纂官是北辰学院年轻助教,不慌不忙摊开账册:“首领请看:按新法,官府将设‘市舶司’,评估商路风险。低风险路线,息不得过两成;高风险如西域,可至五成。但需立正式契约,报官府备案。若遇盗匪、天灾,可申请减息或展期——总好过如今九出十三归,还不上就卖儿卖女吧?”

马帮首领怔了怔,与其他商人交换眼色,缓缓点头:“若真能如此……倒是公道。”

诸葛明每日巡视三次,专解疑难。这日行至婚姻篇案前,见几位女咨议(北境首次允许女子参与律法编纂)正据理力争。

“和离后财产分半,夫家多不愿,恐生纠纷。”一位中年妇人道,“可否加一条:成婚时双方财产,由乡老见证登记造册。和离时按册清分,免生争执?”

“甚好!”诸葛明颔首,“再加一句:若无登记,则女方可取回嫁妆及婚后所置财产之四成。此条写入律疏,广而告之。”

夜深时,苏文常独坐烛下,逐字推敲。某夜他修改“拾得遗失物”条款时,忽想起幼年往事:八岁那年,他在街边拾得钱袋,母亲领他苦等失主整日。失主是位穷书生,袋中仅三百文,却是赶考盘缠。书生取回钱袋后,跪下磕了三个头。

母亲说:“文儿,今日你救的不止是钱,是一个人的前程,一个家的指望。”

苏文提笔,在条款后添上一句:“拾金不昧者,失主应给予所拾财物价值一成之酬谢,以倡善举。”

他想:法律不仅应惩恶,亦当扬善。

十一月十五,草案终成。全书共十五篇,六百八十二条,附律疏三百余则,译成五种文字。摞起高逾三尺。

萧北辰连夜通读。读到“总则篇”首条——“北境之法,以护生民为本,以彰公正为魂”良久,蘸朱砂批了八字:

“法立于此,愿天下无讼。”

法典既成,如何昭告?

工部尚书离火献九鼎之策,萧北辰准奏。然离火出宫后,并未直接回衙,而是快马赶往城南的“百工坊”。

百工坊内,北境最好的九位匠作大家已齐聚:青铜冶铸的姬师傅、石刻的莫老、木雕的徐娘子、烧瓷的景窑传人……甚至还有一位从疏勒请来的琉璃匠。

“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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